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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 国家及重要省市即将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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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又一批新法律法规正式实施,其中环境部有30条标准待实施;

安徽、河北、河南、江苏、上海均有新标准实施,跟随环环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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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文


实施日期:2020年4月1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输变电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设计、施工、运行各阶段电磁、声、生态、水、大气等要素的环境保护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20 年2 月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 年4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实施日期:2020年4月1日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及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01 月 0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年 04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实施日期:2020年4月1日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水处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水处理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等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 年01 月06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 年04 月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实施日期:2020年4月1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广播电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广播电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附录D、附录E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20 年2 月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 年4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实施日期:2020年4月1日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化工环境保护监测站、华东理工大学、中国涂料工业协会、中国日用化工协会油墨分会。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01 月 0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年 04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实施日期:2020年4月1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加强对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的辐射环境管理,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辐射安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稀土、铌/钽、锆及氧化锆、锡、铅/锌、铜、钢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镍、锗、钛、金等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设施在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闭、监护等过程应遵守的辐射环境保护原则与一般技术要求。其他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核第四研究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 年3 月3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 年4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实施日期:2020年4月1日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含涂装工序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含涂装工序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01 月 0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年 04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实施日期:2020年4月1日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科技大学、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绿色食品办公室。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01 月 0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年 04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实施日期:2020年4月1日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档案的科学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档案工作,发挥生态环境监测档案在各项生态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更好地为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服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生态环境监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生态环境监测档案的保管与鉴定、开发和利用的一般方法,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依据。
本标准是对《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环境监测》(HJ/T 8.2-94)的修订。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了术语、定义、规范性引用文件、案卷编目式样;
——补充完善了生态环境监测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整理方法、档案鉴定销毁程序;
——删除了环境监测档案的收费条款及与环境监测档案管理工作非直接相关的附录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01月1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 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实施日期:2020年4月1日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指导和规范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科技大学、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绿色食品办公室。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01 月 0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年 04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实施日期:2020年4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任务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等规定,现就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实施日期:2020年4月12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和指导我国淡水水体藻类水华监测和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淡水水体藻类水华的遥感监测方法、地面监测方法和水华程度评价方法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2月1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4月12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实施日期:2020年4月12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和PM2.5)的自动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自动测定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和PM2.5)的β射线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抚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营口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2月1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4月12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实施日期:2020年4月12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臭氧监测一级校准操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臭氧监测一级校准的要求、臭氧一级标准校准臭氧传递标准的方法及其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本标准验证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2 月 12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年 4 月 12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实施日期:2020年4月24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氮氧化物的自动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自动测定环境空气中氮氧化物的化学发光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辽宁省鞍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辽宁省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山东省青岛生态环
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10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4月24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实施日期:2020年4月24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氯酸盐、亚氯酸盐、溴酸盐、二氯乙酸和三氯乙酸的测定方
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氯酸盐、亚氯酸盐、溴酸盐、二氯乙酸和三氯乙酸的离子色谱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山西省太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扬州环境监测中心、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山东省青岛生态
环境监测中心和邯郸市环境监控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10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4月24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实施日期:2020年4月24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草甘膦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草甘膦的高效液相色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验证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常州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镇江环境监测中心、呼伦贝尔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生态
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10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4月24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实施日期:2020年4月24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溴化氢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溴化氢的离子色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济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青岛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泰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滨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10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4月24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实施日期:2020年4月24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 17 种苯胺类化合物的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元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攀枝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宜宾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南充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9 年 10 月 2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年 4 月 24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实施日期:2020年4月24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 4 种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液相
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元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攀枝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宜宾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南充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9 年 10 月 2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年 4 月 24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实施日期:2020年4月24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酰胺类农药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8种酰胺类农药的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海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武汉市环境监测中心、黄石环境监测站和泰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10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4月24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实施日期:2020年4月24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锑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高浓度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受较严重污染的地表水中锑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闵行区环境监测站、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上海市嘉定区环境监测站、上海市青浦区环境监测站和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
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10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4月24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实施日期:2020年4月24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监测,规范便携式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紫外吸收法测量仪器的性能、质量和检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便携式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紫外吸收法测量仪器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仪器检测评价方法。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10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年4月24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实施日期:2020年4月24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三甲胺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三甲胺的离子色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济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潍坊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山东安特检测有限公司和中国科学院青
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10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4月24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实施日期:2020年4月24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中石油类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中石油类的红外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鞍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长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辽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辽宁省盘锦
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10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4月24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实施日期:2020年4月24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盐)类农药总量的测定方
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盐)类农药总量的顶空/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海口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三亚市环境监测站和海口市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10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4月24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实施日期:2020年4月24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的自动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自动测定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的紫外荧光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辽宁省鞍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辽宁省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山东省青岛生态环
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10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4月24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实施日期:2020年4月24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锑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受一定污染的地表水和地下水中锑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闵行区环境监测站、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上海市嘉定区环境监测站、上海市青浦区环境监测站和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
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10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4月24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实施日期:2020年4月24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三嗪类农药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11种三嗪类农药的高效液相色谱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海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武汉市环境监测中心和黄石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10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4月24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实施日期:2020年4月24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三甲胺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三甲胺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济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潍坊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山东安特检测有限公司和山东宜维检测
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10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4月24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地方发文



实施日期:2020年4月1日

适用区域:江苏省

发布部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实施日期:2020年4月1日

适用区域:安徽省

发布部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实施日期:2020年4月1日

适用区域:上海市

发布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实施日期:2020年4月1日

适用区域:河北省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2020年4月3日

适用区域:吉林省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0年4月21日

适用区域:河南省

发布部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实施日期:2020年4月21日

适用区域:河南省

发布部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实施日期:2020年4月21日

适用区域:河南省

发布部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实施日期:2020年4月21日

适用区域:河南省

发布部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其他部门发文



实施日期:2020年4月1日

适用区域:中国

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委



实施日期:2020年4月1日

适用区域:中国

发布部门: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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